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十一五”闽台 产业对接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为充分发挥我区对台区位优势,深化两岸产业合作,积极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发挥优势,在闽台产业对接中抢占先机 作为海峡西岸省会城市核心城区,我区具有突出的近台优势,是闽台经济合作的重地。近年来,我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在商贸交流、软件产业对接等方面先行先试,取得了明显成效。越来越多的台湾商贸企业在鼓楼落户,去年举办的“首届台湾美食文化节” 进一步拓展了台湾产品在大陆的市场,促进了两岸交流的不断升温。2000年以来,福州软件园先后与台湾新竹科技园、台北县电脑商业公会、台湾软体工业五年计划工作室等部门开展广泛合作,在引进台湾软件产业向福州转移方面达成了协议,对台经济技术合作已有良好的开端。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台湾产业向岛外转移趋势的进一步加快,将为两岸经济合作带来更大的发展前景,我区要充分发挥与台湾产业对接中所具有的得天独厚优势,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商贸服务业等方面与台湾产业具有明显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基础,紧紧抓住机遇,把扩大对台经贸合作交流作为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通过扩大与台湾的经贸交流,促进产业对接,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区的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提升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强化载体,促进重点产业有效对接 要充分发挥“五缘”优势,利用科技园区、楼宇、经贸会展等载体和资源,多渠道打造承接台湾产业外移的平台,有效促进产业对接。 1、依托科技园区,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对接平台。三大园区是我区产业发展基地,产业集聚效应日益强化。要充分发挥园区招商主战场的作用,使之成为我区承接台湾外移产业的最重要的平台。福州软件园要充分利用福建省第一家软件产业基地、全省最大的信息产业聚集地的品牌优势,结合“非软”企业清退、园区招商建设,以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福建软件国际合作联盟以及新大陆、福富、榕基、鑫诺、星网锐捷等骨干企业为依托,大力吸引台湾的集成电路、软件、信息服务等具有发展优势的产业项目入驻,提升园区产业规模和产业层次。特别要抓住台湾动漫产业西移的契机,依托省内传媒和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引进台湾知名动漫企业和成长性项目,着力打造“海西动漫谷”。洪山科技园要结合园区企业盘整、结构转型、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等,通过闽台农产品设备有限公司和福州力康电机有限公司等台湾企业,利用科研院所在项目研究方面与台湾科技界、经济界交流的机会,加强与台湾相关企业的联系,力争在引进台湾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上有所突破。金山鼓楼工业园要在加快园区“二次盘整”的同时,通过汇和等台湾公司引进高技术、低能耗的企业,促进园区产业升级。(以上工作由福州软件园、洪山科技园、区经济局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2、依托楼宇经济,打造商贸服务业对接平台。我区现有商务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223幢,总建筑面积400万平方米,存量楼宇面积40多万平方米。这是鼓楼的一大特色,也是与台湾产业对接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区、街楼宇推介服务中心作用,把引进发展服务业与盘活楼宇资源相结合,面向台商广泛开展推介招商,重点推介面积在 3、依托品牌会展,打造对台产业招商平台。利用“5· 4、依托互联网,打造宣传推介平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作为招商的重要手段,在网上构建与台湾产业界、企业界沟通交流的平台,依托辖区各类网站,拓展鼓楼政务网面向海峡的招商功能,整合、链接园区及各个企业的网站,广泛宣传省市区促进闽台产业对接的各项优惠政策,突出闽台同根同缘、互帮互敬的传统,宣传我区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和亲商、安商、帮商、富商的氛围,使台商想来、愿来我区投资创业。(以上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外经局、数字办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各园区配合实施) 三、项目带动,培育产业对接新的增长亮点 促进两岸产业对接要充分发挥项目的载体和支撑作用,通过落实项目、促进对接带动两岸产业的互动发展,通过推动落地项目成长和不断形成增长亮点,使两岸产业对接形成共赢互利,步入良性的循环发展轨道。重点推动以下项目: 1、海西动漫谷。加强与台湾智冠、大宇、游戏橘子等知名动漫企业在外包、技术合作、人才培养等领域展开合作,依托福建省动漫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借助软件园动漫龙头企业网龙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公司的技术力量与福州高校的动漫人才优势,加快推动动漫代工从台湾向福建的转移,尽快促成台湾西基等相关企业入园落地,增强福州软件园动漫游戏产业集聚和辐射能力。加强与台湾中华文化创意发展协会、台湾数字媒体发展协会等单位合作,争取2007年上半年在福州举办“海峡两岸十万人动漫游戏设计大赛”,推动两岸动漫产业在技术和人才上的全面交流合作。同时,大力宣传和落实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我区动漫产业基地发展,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资金资助(市财政拨付)。凡在我区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财政拨付),获国家重大奖励的给予加倍奖励,吸引更多知名的台湾动漫企业入驻软件园。(以上工作由福州软件园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2、嵌入式软件。以闽台第一家软件合资企业——福建汉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入驻软件园为契机,加快推动福州软件园与台湾软件产业对接。重点围绕数字电视、智能手机等省内基础较雄厚的信息产品制造业,依托骨干龙头企业,对接台湾嵌入式应用软件,大力发展关键性、共性化的嵌入式操作系统与嵌入式软件平台,提升嵌入式操作系统厂商的整体实力。(以上工作由福州软件园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ic设计业。加强与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以及ic企业的交流和沟通,依托座落在园区内的福建icc(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立足于实达、新大陆、冠捷、瑞芯等集成电路应用大企业的市场需要和居民卡、一卡通等信息化项目,重点对接台湾在通信、信号处理、工业控制和家用电器等方面研发和生产能力较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划在2007年上半年举办海峡两岸ic设计产业高峰论坛暨项目专场对接会,吸引台湾ic设计企业投资落地。同时积极推进闽台ic设计业在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展开各种形式的合作。依托福州大学微电子专业学科建设,引进台湾高校微电子人才,开展教学和培训,举办学术交流,带动和集聚台湾ic设计人才入闽。与台湾中美通科技等企业开展合作,依托福州的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以上工作由福州软件园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4、服务外包业务。福州软件园目前已聚集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要大力推进企业承接软件项目外包服务,充分利用台湾软件企业与欧美软件企业交往密切的优势,发展软件园企业的外包业务,继续组织软件企业参加各种“软件外包项目推介会”,激活企业现有资源,拓宽业务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积极申请服务外包示范区认定,争取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及省市在政策扶持、规划设计、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省、市扶持基金配套,加强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培养、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力争培养若干家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大中型企业,承接台湾以及一批欧美跨国公司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上工作由福州软件园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5、行业信息化asp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落实《闽台纺织产业信息化战略合作协议书》,推动汉康股份、前进国际等有纺织产业信息化实施经验与能力的台湾企业,与易达信软件公司等我省信息化服务商,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并与立峰、华冠、经纬等有意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纺织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推进榕台信息化服务商在纺织等福建传统优势行业信息化asp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的合作,率先建立起市一级的纺织asp平台。(以上工作由福州软件园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6、环保企业赴台承接业务。抓紧促进洪山科技园区内节能环保企业——福州天和兴科技有限公司与台湾新竹县政府洽谈改造市政路灯事宜,为企业赴台洽谈提供方便。同时,以此为契机,鼓励园区的优势产业到台湾去承接业务、开拓市场,向台湾展示我区科技业风采。(以上工作由洪山科技园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7、两岸农产品交易平台。《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提出要建设海峡两岸农产品交易中心和集散中心,超大集团2005年第七届海交会期间首批引进台湾免税农产品,2006年又多次紧急采购台湾香蕉,已与台湾果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经营台湾农产品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要积极推动超大集团“台湾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建设,努力帮助协调通关手续、优惠政策落实等问题,力争在我区建成两岸农产品交易平台。(以上工作由区外经局为主牵头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完善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认真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家、省市保护、鼓励台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和落实鼓励台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落实市、区关于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政策,坚持诚信守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推动两岸产业对接跨跃式发展。 1、认真落实好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等相关政策。用好、好足、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涉台经贸优惠政策措施,继续落实所得税、增值税减免、鼓励类项目进出口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积极的财政鼓励政策,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工业大项目落地投产,设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台资企业投资我区重点产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产品,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做大做强。(具体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建立健全产业对接工作机制。要做好项目的储备、策划等工作,分解落实责任,实行项目跟踪负责制。每年力争列出一批重大台资对接项目,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对我区经济结构调整与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列入市、区重点项目管理,重点跟踪督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与困难,确保项目审批、建设扎实、快速推进。要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区发改局负责产业对接的规划引导;区外经贸局负责对台招商引资工作;区台办负责拟对接行业中台湾知名企业的资料收集,建立相应的资料库,协调解决台商投资纠纷,会同宣传部门做好产业对接规划的宣传工作;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的指导,保障对接项目顺利实施。 3、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产业对接项目审批的快速通道,进一步简化项目核准、备案程序,为产业对接提供高效有序的环境。工商部门进一步放宽台资企业审批程序,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按实缴注册资本缴纳登记费、住所与场所登记合二为一等方便台商投资的措施,并积极鼓励台湾居民在榕申办个体工商户。消防部门对榕台对接产业项目实行承诺制和速办件制度,优先办理,优先审批、优先出件,并全程跟踪项目的审批和验收情况,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审核、验收。 4、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台资企业开展用工需求调查,拓展省内外劳务对接网络和劳务派遣市场,搭建台资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力供需平台,建立就业人员登记卡制度,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整合现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公共以及民办的培训机构资源,帮助台资企业进行职工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台资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帮助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高用工合法性和安全性。 5、严格规范各类行政执法检查。除全国、全省专项部署外,各部门对台资企业的检查活动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榕委办[2006]88号),例行性检查要在年初制定计划,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被检企业服务部门(管委会)备案后才能进行,并尽可能由企业服务部门(管委会)联合组织,一次进行,不得进行同一部门、同一事项多级、重复检查,也不得因检查而干扰台资企业的正常经营。 附件:1、台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 2、台资企业财政扶持有关政策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 闽台 产业对接 实施意见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委,存档。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台资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 1、所得税减免政策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类企业延长减半的税率不得低于1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业务,不征收增值税。自 3、鼓励类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政策 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根据货物目录相关规定继续给予出口退(免)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属于享受国产设备退税企业范围的鼓励类台商投资企业,并且采购的国产设备属于享受退税项目范围的,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附件2 台资企业财政扶持有关政策 1、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 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或投资新企业的出资。台商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追加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兴办其他台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销售、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费或受让土地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中台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工业大项目落地投产 对首期投资3亿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台资工业项目,区财政根据自身财力实行奖金跟进政策,按首期投资的10%—20%提供配套免息奖金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六年。市财政对区提供的免息配套奖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提供六年贴息。 3、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设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台资企业发展。在本区注册的或由市外现迁进鼓楼的独立核算台资企业,年贡献区级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高科技型企业和年贡献区级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自企业在鼓楼注册之日起,按新贡献区级地方财力的30%提取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适用时间暂定三年。对台资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以及年贡献区级地方财力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和年限,并争取市级财政的支持。 4、鼓励台资企业投资我区重点产业 ①商贸及商务服务业:对新引进的当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台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新引进的台湾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且年度缴纳营业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一定年限给予一定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房价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一定年限给予一定租金补贴。②软件园及其产业: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和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服务的台资企业且实际缴纳增值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以及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孵化型企业,其实现的区地方级财力部分,给予一定年限补贴,并择优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幅度为年利率3个百分点以内。入驻福州软件园的台资企业,享受软件园区扶持政策,可由软件园产业发展基金安排。③工业: 为鼓励台资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凡会计核算地在鼓楼区且上缴税收比上年同期有增长的工业企业,全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企业2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其中:市财政负担1万元);对台资生产性工业企业产品出口,按照省、市有关奖励政策,实行配套奖励。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新引进的从事大型建筑安装、土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设备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且当年缴纳营业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和租金补贴。⑤文化传媒和娱乐旅游业:对新引进的台湾知名大型专业旅游公司、新引进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娱乐服务业、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台资企业和大型专业广告公司等且当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其形成区级地方财力部分,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⑥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对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业,仓储类物流业、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且当年缴纳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形成区级地方财力部分,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⑦总部经济:对新引进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台资大企业(集团)总部,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补贴;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房价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对有特殊贡献的台资总部经济型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5、鼓励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和争创名牌产品 对参加评审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等的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按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财政拨付)。通过iso9000、iso14000、iso18000质量管理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市区5:5配套)。 6、鼓励台资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财政拨付),区内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授予的节能、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其他奖励政策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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